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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侮辱他人”案
发布时间:2010/9/28

·案情·

  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叫做”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活动。2000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语言,内容极为低俗、肮脏。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合诽谤。发帖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合真是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合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胡同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

  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

  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三十,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式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时间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像是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在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验证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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