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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城乡居民死亡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案
发布时间:2010/9/28
·案情·

  受害人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2006年10月16日晚,陶红泉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在车祸中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陶红泉与该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12月,死者近亲属对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按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提出的。两被告均主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遂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原告不服上诉,认为陶红泉如果是城市户口,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现在农业户口则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而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到北京,从事个体屠宰业,一直住在朝阳区大黄庄。因此,赔偿金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判赔。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合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其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点评·

  对于本案,很多人评论认为是体现了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的一个典型判决,并为此叫好。但我的看法却有所保留,并没有持过分乐观态度。理由是,对陶红泉而言,本案的判决确实做到了“同命同价”,但判决理由并不是农民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二是“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到北京,从事个体屠宰业,一直住在朝阳区大黄庄。因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合判赔”。可见,陶红泉之所以是幸运者,就是因为他在城市居住了很长时间,尽管一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近亲属的同命同价请求,但中级法院毕竟承认了他是一个准城市人。

  但是,对于其他农民,甚至对于那些已经到了城市居住、工作,但不是“长期”居住的农民,不是还在面对“同命不同价”的人格歧视吗?因此看我认为,本案还不是一个对“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金作出根本性突破的典型案件,而仅仅是对此作了一点变通而已。但这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他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企图仅仅依靠对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做出一般性的解释,是不能够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根本性问题的。要想做到让农民夫妻、心平,那就是放弃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实行实行城乡平等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我曾经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一个意见,就是“侵害生命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死亡抚慰金。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合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不妨试试看我提出的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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