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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五间房,昔日母女上公堂 |
发布时间:2010/9/28 |
·案情·
原告宋清娟和被告李淑平系继母女关系。宋清娟的丈夫李淑平的生父李俊明在1965年去世时,遗下夫妻公堂修建的房屋5间,一直由李淑平合宋清娟共同居住使用,其中宋清娟居住东边二间,李淑平居住西边三间,1985年,宋清娟去国外居住,5间房均由李淑平居住。1988年,李淑平未经宋清娟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为自己个人所有。1992年,宋得知要求析产,主张自己有3间房的权利,李不同意,主张5间房的权利,并不承认宋为其继母。宋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确产,制裁李的侵权行为。
·点评·
对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全部5间房均为共有财产,宋作为李俊明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份额,5间房应当先分出一半归宋所有;其余一半为李俊明的遗产,由宋与李淑平继承。李淑平未经主要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将全部财产变更登记为自己个人所有,侵害了继母的共有权,应当撤销这一登记,安上述析产方法重新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淑平父亲死亡后,所遗5间房经李淑平与宋清娟共同适用达20年以上,宋清娟始终没有主张自己的份额,因而已成为共同共有财产,李淑平虽然将房屋产权擅自变更登记为其个人所有不当,但分割析产应考虑原、被告原来实际适用的面积,进行析产分割。
分析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第一,在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宋清娟与李俊明共同生活期间,争执的5间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部分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李淑平不是这一财产的权利主体。在李俊明死后,没有进行析产,由宋清娟和李淑平共同使用,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后一个共同有关系,宋清娟和李淑平为共同共有人。第二,李淑平在宋清娟出国期间,将全部财产便跟登记,据为己有,违反了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决定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在李淑平侵占全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宋清娟提出析产的请求,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是应当支持的。第四,在确定分割这一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当弄清这一共同共有财产形成的状况,确定分割财产的基础。该5间房为社区和李俊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李俊明死亡是,该5间房应先分割2.5间归宋清娟所有,另外2.5间房由宋清娟与宋清娟与李淑平继承。双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平均分割,婴儿没人可分得1.25间房。按照这样的共同财产形成的基础,实际上宋清娟的分得3.75间房,李淑平之客分得1.25间房。
在这样的基础上,宋清娟主张自己分得3间房、李淑平分得2间房,是合情合理的,且照顾了李淑平的利益,以此,可以依法准许。对于李淑平侵占全部共同共有财产的作为,可予以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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