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王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调查取证,今天又参与了整个法庭审理过程,本代理人现在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子女应判归随女方即本案被告王xx共同生活,应有原告郭xx支付抚养费用26000元。因为:1、子女本人现均已满10周岁,子女本人意愿随母亲共同生活。法庭也调查过儿子郭xx(又名郭xx)其自愿随母亲王xx生活,并且不愿让父母离婚。2、女方本案被告王xx已做过结扎绝育手术,这一点原告郭xx认可并且被告已法庭出具了计生部门的结扎证明一份,离婚后女方没有生育能力。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代理人希望法庭采取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动产部分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 关于房产部分,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婚后同其父母对过去老房子翻建成现在的样子,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应当适当分给女方一些房产用于离婚后居住生活。如果不分给女方适当的房产,可以考虑分割给女方一些房产款作为对女方补偿。因为无论从夫妻财产角度还是从家庭共有的角度,女方均依法应当分得一部分房产。 三、原告郭xx请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慰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因为,原告仅向法庭提供了一位关于这方面的证人,而这位证人同原告又是母子关系,其证言可信度极低。并且,证人作证过程中的证言多处不符合客观规律,自然常规,其次,被告对此持否认态度。 四、我被告采取了结扎手术,体弱多病,请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款20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王庆吉
200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