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田xx,男,1955 年 9 月 11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姚村镇xx村第三组。 答辩人因与郭xx、林州市xx车轿有限公司股资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与我、王xx、王xx、王xx、郭xx六人均为林州市天贝车轿有限公司股东。2002年12月12日,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原告退出公司,其股资折为60万元,转由公司四个股东王xx、王xx、王xx和我接收,并约定支付方式为股金合并支付,统一由公司按约定期限分批归还原告。在2002年至2004年实际履行中,是由公司总经理王xx依约定统一分批归还原告股金,原告也一直是针对公司要款和领款。对此,双方两年来均未产生过任何异议。 答辩人认为,目前剩余股金的归还问题,原告仍应依约向公司主张,由公司按约定统一分期分批支付,而不能由我单个人解决。因为,上述支付方式和方案是经过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股东共同研究决定的,在两年来的实际履行中也一直是照这样做的,当时约定的方案和实际履行中分期归还股金的数额是统一的整体,是四个股东合并计算在一起的,由公司统一支付的,根本不存在分开由单个股东单独归还的内容和事实。至于原告诉称王xx说剩余款让我单独支付,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王xx作为股东之一,他无权擅自改变股东会议决定的统一支付方案,更无权单独决定共同所还款项中各自的份额。所以,原告的剩余股金仍应向公司主张,由公司统一付给,而不能让我个人支付。 此 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xx 200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