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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又抵赖 状告交警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0/9/28
肇事逃逸又抵赖的杨某不服裁定,将山东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告上法庭。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维持了交警直属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2003年8月,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小型拖拉机相撞,致左股骨干骨折,拖拉机驾驶员逃逸。交警直属大队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现场遗留物、询问证人等调查工作,锁定杨某的拖拉机为嫌疑肇事车辆,但杨某矢口否认,声称自己的拖拉机一直停放在家,根本不可能肇事。

    交警直属大队对杨某的嫌疑肇事车辆进行了暂扣,并将从事故摩托车撞击部位提取的红色油漆及从杨某拖拉机前中部提取的油漆委托山东省公安厅进行技术鉴定。山东省公安厅作出鉴定结论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大灯罩上的红色油漆与杨某驾驶的拖拉机前部中提取的红色油漆的无机元素成份和有机组相同。”交警直属大队依据上述事实,于2003年9月认定杨某驾驶的拖拉机系肇事车辆,且杨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不服,向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责令交警直属大队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2003年12月,交警直属大队对事故现场遗留的排气管与杨某嫌疑拖拉机发动机缸头及排气管等物品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鉴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作出了“嫌疑拖拉机发动机法兰盘上的印压痕迹是现场遗留的排气管断裂时印压形成;现场遗留的排气管与嫌疑拖拉机的发动机缸头为同一整体”的鉴定结论。

    2004年2月,交警直属大队对该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杨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仍不服,再次向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了交警直属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

    2004年8月,杨某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直属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直属大队在接到报案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委托权威鉴定部门对现场遗留物进行了鉴定,并根据调取的证据及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所有的拖拉机系肇事车辆,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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